政务数据确权的必要性

时间:2023-05-14 01:21:19
政务数据确权的必要性[此文共691字]

政务数据确权的必要性

《“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指出加快推动“数据权属、数据管理”的立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全国人大财经委提出完善“数据权属、权利、交易等规则”。党的十九大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更是明确提出“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

政务数据权利不明确,在政务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利用的各个环节,均可能产生新的社会问题。第一,数据控制权可能导致“数据孤岛”的形成。由于产权的原因,数据呈现出割裂分散局面,不利于形成更具价值的大数据资源。而大数据的价值又依赖于“全样本”分析,单一、片面的数据价值有限。不加限制的数据利用更可能产生破坏市场秩序的结果。第二,虽然数据权利基于非个人数据展开,但依然与个人密切相关。匿名数据并不能保证100%的安全,且在一定情况下可还原特定为个人信息。通过对用户的匿名数据进行分析,也能完整拼凑出用户的“数字人格”。研究表明,只要掌握超过300个社交网络中的“点赞”,算法对一个人的了解程度就可能超过其配偶。第三,数据利用还可能出错。现实生活中,信用评分、工作评估、金融分析、犯罪预测等基于数据的算法已对人们生活产生了极大影响。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了大量的数据错误致害案例。如将普通人错误标注为犯罪嫌疑人、将旅客错误标注为恐怖分子、将“无家可归者”错误标记为“乞讨者”等。此外,数据利用还存在“算法歧视”问题。典型如黑人被识别成大猩猩,在犯罪风险评估中被预测为高犯罪风险,在检索结果中与被逮捕相关联等。第四,数据权利缺失不利于“算法黑箱”的监管。2017年美国加州开始推动关于“算法审计”的立法,试图对算法可靠性进行规制。然而,由于控制和保密的要求,试图将监管权力延伸到数据及算法之中存在一定障碍。此外,海量数据和复杂算法亦使监管的进行困难重重。

综上,数据信息权利理应由数据权利生产机制本身出发,破解数据确权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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