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公安局机场分局队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四句话、十六字”总要求,进一步强化政治建警和从严治警,落实从优待警,实现队伍教育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从根本上治理队伍中长期存在的“庸懒散、慢浮拖”等固症顽疾,营造风清气正、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激发队伍活力,提升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公安机关从严管理队伍六项规定》和分局实际,制定XX市公安局机场分局队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全体民警和分局临聘的警务辅助人员。
一、报销程序。经费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票据报销须由经办人或报销人签字,各大队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签、局长审批后报销。
二、借、还款。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借支。借款3个月内必须归还。聘用人员不得借用现金。
三、出差。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事先填写《出差审批单》。
四、分局内部采购物品、工程、服务等事项,必须事先填写《机场分局采购审批表》,经分局领导逐级审批后办理。
第二十条 非执法主体(协勤、工勤等)出现佩戴警衔、警号等警用标志或无民警带领单独办案的,第一次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民警予以禁闭,对单位领导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第二次发生无民警带领单独办案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民警待岗学习,对单位领导予以黄牌警告和禁闭,对分管局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分局综合管理大队负责解释,由综合管理大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报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涉及又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