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4]67号
【颁布时间】 2014-08-12
【实施时间】 2014-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的重大举措。各市一定要高度重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保证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为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于2014年10月1日前报省政府核准后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公安厅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 ……此处隐藏9960个字……十条 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由近亲属写出书面申请,出示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公证书及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可办理落户手续。对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无靠的残疾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经省级或市级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内部职工异地调动,应提交本人申请,出示企业内部调令及户口迁出地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已办理"农转非"户口(不含无地转户、井下工人转户),但在城镇确无住房、无经济来源并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要求"非转农"的,由本人提交申请,出具当地乡镇、行政村同意接收证明,准许其在农村落户。
办理以上人员户口,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后,报市、县公安局批准,由市、县公安局签发"户口准迁证",落户人员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证及入户手续。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我市落户的人员,在生活资料供应、子女入学、就业、报考公务员、参军等方面与我市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对符合条件落户的人员,实行免费办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证件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过去我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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