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

时间:2022-10-05 17:40:11
关于强化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此文共2744字]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切实保障中小学生身心健康

1.严格规范中小学生到校、离校时间。全区小学生上午到校时间不得早于8:00,初中生不得早于7:50,高中生不得早于7:30;小学生下午离校时间不得晚于17:30,初中生不得晚于18:00,高中生不得晚于18:30。严禁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小学、初中和高中的走读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

2.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学时间。义务教育学校每学年教学时间为37周,假期13周,机动时间2周。高中每学年教学时间40周,假期10-11周,机动时间1-2周。任何学校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推迟或提前开学、放假。

寄宿制中小学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完成教学任务,严禁周六、日安排学生上课,可在周六安排学生开展社团活动、文体活 ……此处隐藏1441个字……状元和升学率。

五、严格落实监督问责,切实净化教育生态

14.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自治区将规范办学行为纳入对盟市领导班子教育工作实绩考核体系。对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不力、学校违规招生、违规办学行为多发的地区,自治区教育厅将约谈盟市、旗县教育局长,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5.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各盟市、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并完善违规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校长、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存在违反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学校,除通报批评外,凡有自治区级、盟市级示范(优秀)学校等荣誉称号的,建议由授予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对违规学校的校长在全区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相关部门免去职务。

16.严格规范教师行为。对在招生、教学期间违反规定的教师,不得参加当年各类晋级、职称评聘和评优评先。凡有自治区级、盟市级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建议由授予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并降低其聘任职务岗位;对师德败坏、严重违规、情节严重的教师,按相关规定取消其教师资格。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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