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查处违章建筑的责任主体 依法清理违章建筑的建议

时间:2022-10-05 17:43:35
关于明确查处违章建筑的责任主体 依法清理违章建筑的建议[此文共1667字]

为促进园区经济发展,巩固清理整治私搭乱建成果,建立拆违工作长效机制,使预防和清理违章建筑的工作主体合法、权责明晰、运行有效,根据园区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法律依据

目前,清理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法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只是规章,效力上均弱于法律;且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只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不适用农村和尚未建成的规划区。

二、执法主体

1、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主体是城乡规划部门,目前,市级有丹东市城乡规划局,园区有规划分局;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 ……此处隐藏295个字……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门可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改变土地性质进行建设的行为可以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没收、限期拆除等,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章建筑,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综合执法部门没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城区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查处,与规划部门的职能重叠,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依据高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将不予受理。

四、有关建议

1、明确责任主体。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应根据不同的区域性质,明确不同的拆违主体。

即,园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全区的打违工作,园区内涉及改变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浪头、安民镇对本行政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章建筑予以查处;规划部门则对全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各部门密切配合。考虑到拆违工作难度较大,特别是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仅凭规划部门的力量难以完成,因此,对相关法律程序完备,并经政府批准,需要实施强制拆除的违章建筑,则由管委会统一组织公安、规划、综合执法、镇(村)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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