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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我们学习生活的家园,校园的安全它关系到我们能否安全健康的成长,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甚至是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共同阅读以安全为中心的3分钟演讲,请您阅读!
以安全为中心的演讲1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交通安全记心中。
晨起,我走向川流不息的马路,望着车轮卷起的尘埃,那些事情就不断的在我脑海中回荡,曾经,一个六七岁的天真烂漫的小女孩,因为无知和童真,没有想到可能发生的悲剧。她为了一个小球冲向马路,就在刚刚捡起的时候,一辆大卡车奔驰而过,小女孩倒在了卡车车轮下,刚刚还活泼可爱的小女孩,霎时,那柔弱的灵魂就悄悄地从她身边溜走了。她的亲人哭天喊地,可是,那又有什么用呢?惨祸已经酿成,哭泣也没有用,可怜的小女孩就葬身于车轮下……
一辆载重汽车由于超载以至被滚下那万丈深渊,那轰隆声回响山谷,可那位年轻的司机却抛弃一切毫无声息的走了,走得那样伤感,那样的悲痛。
这些事例在我们的生活中接连不断的出现,难道我们就能袖手旁观,任其发展?经过这些事情后,我们该觉醒了!有些人以为这些事情一定不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那些人只是倒霉罢了,可是那些因为车祸而死不瞑目的人们就希望这些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吗?当死神真正的降临到我们头上,我们才如梦初醒吗?让我们牢记这些血的教训, ……此处隐藏4833个字……>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偷钱、在游戏厅、网吧过夜现象);
2。携带管制刀具(如带匕首等);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制向别人索要财务(在学生身上发生特别多,以大欺小);5。偷窃、故意毁坏财务;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8。进入法制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应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等;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学校应及时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的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寄宿制学校应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在24小时内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学校发现有人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未成年人人身受到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让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第二十二条规定:继父母、养父母对其抚养的未成年人的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在法律真凭实据,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中小学附近开设营业性的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厅。
以上,讲的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7条,这部法律共8章57条,都和同学们的日常生活有密切的关系,希望同学们能认真学习这些法律条文。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