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辖区文化市场监管力度,净化辖区文化环境,维护辖区意识形态安全,促进团场和谐稳定,现根据我实际情况,与团场经营文化、办公、影音制品的各商铺签订以下责任内容:
团场经营文化、办公、影音制品的各商铺,在日常经营中,不得收购、销售以下商品: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六)散布淫秽、赌博、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
如团场经营文化、办公、影音制品各商铺收购、销售上述商品的,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