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 市人事局《关于试行人才派遣深化人事代理制度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就甲方派遣乙方到 单位工作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签定以下合同:
一、甲方、乙方及用人单位三方之间的关系
(一)甲方为人才派遣机构,按用人单位提供的拟租人员的条件、租赁项目、租赁时间、工资待遇等为其选聘推荐拟租人员,并提供相关的人事管理服务。
(二)乙方为受派遣人员或被租赁人员,接受甲方派遣到租赁单位工作。
(三)用人单位为租赁单位,合理使用乙方完成约定工作任务。
二、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方式
(一)甲方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招聘并派遣乙方到用人单位从事 岗位工作。
(二)乙方应服从租赁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其岗位职责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具体岗位工作职责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确定。
(三)试用期内,如租赁单位按工作 ……此处隐藏3768个字……p>(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注意时效的经过
为避免时效经过,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及时的行使权利,以达到时效中断的效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注意证据的收集
虽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需有充分的证据,如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记录、工资条、为公司代发快递的快递单等等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