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社保费率费基工作报告

时间:2022-12-13 16:08:19
关于降低社保费率费基工作报告[此文共1182字]

降费率降费基工作情况汇报

***市社保中心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印发了《***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市根据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措施,扩大社保参保覆盖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费基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市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梳理明确业务流程,通过公告、信息、报刊的方式积极向社会进行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方式解读政策,确保缴费人员对各项降费率降费基政策应知尽知,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认真落实好社保费率费基降低政策。

根据《***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9〕54号)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截至目前,共为630家企业,9584人减负约875634.6元;为140家机关事业单位,2218人减负约610499元。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缴费比例。根据文件精神我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暂缓降低费率,基金缺口由省级调剂逐步解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年***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一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全省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按照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19年保持不变,待过渡措施公布后全省统一实施,以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二是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调整基数后,为542家企业,7348人减负养老保险约154万元;为531家企业,6901人减负失业保险约5.7万元;为553家企业,13340人减负工伤保险约12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小微企业对政策理解不到位不全面,在费率费基调整上不积极,造成工作开展效率低。

(二)费率费基的调整将影响我区社保基金的收入,尤其在我区工伤保险面对巨大基金缺口的压力下,将面临新的挑战。

(三)部分参保职工认为下调费率费基后,将影响自己退休后待遇领取水平,不愿调整,社会反响较大。

(四)部门单位对企业减负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认识不够,存在临时观念,短期行为。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继续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扩面征缴,以全区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以“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为契机,积极动员参保。让广大参保企业切实感受到缴费负担的减轻,让参保群众切实感受到社会保险降费政策的“获得感”。

二是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

三是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人社、财政,税务、医保各部门的联动与统筹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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